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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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轉人員執照由核子反應器持照人填具附件(六)之申請書依左列規定申請,經通過原子能委員會之筆試及運轉測驗後核發之。 一、運轉員:須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身心健康,曾受運轉操作訓練一年以上者。 二、高級運轉員:須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身心健康,曾受運轉操作訓練一年以上或運轉員具有二年以上實際操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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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運轉人員執照的申請必須經過原子能委員會的批准。運轉員必須是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級中學畢業,身心健康,並接受過一年以上的運轉操作訓練。而高級運轉員則須是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也必須身心健康,並接受過一年以上的運轉操作訓練,或是運轉員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操作經驗。 這符合裁判要旨中提到的,根據上訴人以勤益工專貳年制電子工程科計算機工程組畢業資格,報考工礦衛生技師考試的案例。根據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必須是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人才可以申請運轉人員執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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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