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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操縱或指揮他人操縱子反應器控制裝置者為核子反應器運轉轉人員,分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 一、運轉員:以手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執行反應器使用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指導運轉員工作。
  2. 前項所稱控制裝置,係指操縱此項裝置時,將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反應率或改變反應功率之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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