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凡操縱或指揮他人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者為核子反應器運轉轉人員,分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 一、運轉員:以手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執行反應器使用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指導運轉員工作。
- 前項所稱控制裝置,係指操縱此項裝置時,將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反應率或改變反應功率之機具。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