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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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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操縱或指揮他人操縱
核
子反應器控制裝置者為核子反應器運轉轉人員,分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 一、運轉員:以手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執行反應器
使用執照
之許可事項或指導運轉員工作。
前項所稱控制裝置,係指操縱此項裝置時,將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反應率或改變反應功率之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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