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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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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反應器使用執照之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年。於執照有效期間,原子能委員會除得隨時通知檢送有關資料外,為維護公眾健康與安全之必要,並得採行左列措施: 一、變更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撤銷其執照。 二、經行政院核准後,命持照人變更反應器結構,系統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之期限為最多四十年。在有效期間,原子能委員會有權通知檢送相關資料,並且為了維護公眾健康和安全,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變更執照的許可事項或撤銷執照。 2. 在經過行政院核准後,命令持照人變更反應器的結構、系統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依照此法條,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期限的規定是確定的,不得超過四十年。在有效期間,原子能委員會有權隨時通知檢送相關資料,並且為了維護公眾健康和安全,有權做出變更執照許可事項或撤銷執照的決定,或需要時命令持照人變更反應器結構、系統或其他必要措施。這些措施都是為了確保核子反應器的安全運作以及公眾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公報)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公眾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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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之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年。於執照有效期間,原子能委員會除得隨時通知檢送有關資料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