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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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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發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應於初次安放燃料前,填具附件(五)之申請書,並附送載明左列事項之該反應器設施之安全性綜合報告(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核子反應器安全運轉之技術規範。 一、有關設置地點特性之最新資料。 二、核子反應器結構、系統及組合件之最後分析與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方法。 四、核子反應器廠之組織。 五、運轉前檢查計畫及試運轉計畫。 六、正常運轉、維護、監察及定期檢查計畫。 七、緊急事件應變計畫。
  2. 2.前項反應器技術規範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經以書面報請核准,不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核子反應器的建設與運營受到嚴格的管制與監督。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需要準備詳細的安全性報告和技術規範,並且這些文件需要經過原子能委員會的核准。這些規定的制定是為了確保核子反應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可能的輻射危害。 這些法條的制定是基於對輻射和核子能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的考量,以及對公共安全的關懷。在具體的案例中,我們可以舉出台灣核能發電廠的建設和運營,以及相關的安全監管措施,都符合上述法條的精神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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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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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申請核發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應於初次安放燃料前,填具附件(五)之申請書,並附送載明左列事項之該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