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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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核子反應器的建設與運營受到嚴格的管制與監督。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需要準備詳細的安全性報告和技術規範,並且這些文件需要經過原子能委員會的核准。這些規定的制定是為了確保核子反應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可能的輻射危害。 這些法條的制定是基於對輻射和核子能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的考量,以及對公共安全的關懷。在具體的案例中,我們可以舉出台灣核能發電廠的建設和運營,以及相關的安全監管措施,都符合上述法條的精神和要求。
- 核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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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