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核
子反應器啟動、燃料更換或功率減低後再行升高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場監督;於運轉時,控制室中須有持照之運轉人員一人以上在場執勤。
能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控制裝置,除
第四十四條
之規定外,應由持照之運轉人員操作之。其他能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機件,應在持照之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