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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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子反應器啟動、燃料更換或功率減低後再行升高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場監督;於運轉時,控制室中須有持照之運轉人員一人以上在場執勤。
- 2.能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控制裝置,除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外,應由持照之運轉人員操作之。其他能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機件,應在持照之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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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根據原子能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核子反應器的啟動、燃料更換或功率減低後再行升高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場監督,而在運轉時,控制室中必須有持照之運轉人員在場執勤。此外,能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控制裝置,應由持照之運轉人員操作,其他能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機件,則應在持照之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 舉例來說,根據實際事件,核子反應器的運轉和操作需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和監督要求。持照之運轉人員在操作控制裝置時需要嚴格執行相關的規定和程序,以確保核子反應器的安全運轉。
- 核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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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