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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子反應器啟動、燃料更換或功率減低後再行升高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場監督;於運轉時,控制室中須有持照之運轉人員一人以上在場執勤。
  2. 能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控制裝置,除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外,應由持照之運轉人員操作之。其他能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機件,應在持照之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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