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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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轉人員應依其執照所載之核子反應器或指定之部分操作之。其因疾病有判斷或操作錯誤之虞者,核子反應器持照人應即停止其運轉工作,並報告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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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43條,運轉人員應依其執照所載之核子反應器或指定之部分操作之。其因疾病有判斷或操作錯誤之虞者,核子反應器持照人應即停止其運轉工作,並報告原子能委員會。 這段法條指出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依據其執照所載的核子反應器或指定的部分進行操作。如果運轉人員因疾病有判斷或操作錯誤的虞,核子反應器持照人應立即停止其運轉工作,并報告給原子能委員會。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核能委員會所制定的相關執照標準和規範。例如,根據核能委員會訂定的運轉人員執照標準,若運轉人員因疾病有判斷或操作錯誤的虞,則需停止核子反應器的運轉工作并立即報告給原子能委員會。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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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