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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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人員運轉核子反應器時,免申領執照。 一、學校學生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 二、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核子反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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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44條,允許以下情況的人員在運轉核子反應器時免申領執照: 一、學校學生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 二、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核子反應器。 根據台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86年發布的相關法規,上述情況下的人員無需申領執照即可運轉核子反應器。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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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