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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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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十六條
所稱放射性物質,係指
核
子原料、核子燃料以外,能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之機具。所稱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係指核子反應器以外,用電場、磁場、原子核反應或其他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前項物質及設備,按其使用目的,分醫用及
非
醫用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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