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4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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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其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機構協助檢測;其實施辦法由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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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47-1條,針對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機構協助檢測,其實施辦法由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在這條法規中,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機構協助檢測,並由原子能委員會定之實施辦法。這代表著委員會在安裝、改裝以及測量方面具有指定機構協助的權利,並且具有制定相關實施辦法的權限。 參考資料: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根據原審法院相關判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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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