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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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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師、牙醫師申請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應檢送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結業證書,並填具附件(九)之申請書送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發之。
  2. 2.前項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辦理之。
  3. 3.領有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者,申請第一項之操作執照時,免檢送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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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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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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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醫師、牙醫師申請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應檢送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結業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