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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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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或技術士操作執照者,應填具附件(十)之申請書,檢附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送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發之。
  2. 2.領得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操作執照或醫用放射線技術士操作執照之技術師或技術士,須由領有操作執照之醫師或牙醫師之指導,始得操作醫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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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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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申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或技術士操作執照者,應填具附件(十)之申請書,檢附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送由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