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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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執照,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 一、領有初級操作執照者,得操作未滿 3.7× 10 十二次方貝克(一百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萬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五十萬伏巔值之X光檢查設備或粒子最大能量未滿五十萬電子伏之質點加速設備。 二、領有中級操作執照者,得操作未滿 1.85×10 十四次方貝克(五千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五十萬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一千萬伏巔值之X光檢查設備或粒子最大能量未滿一千萬電子伏之質點加速設備。 三、領有高級操作執照者,得操作任何密封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或任何能量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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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執照分級標準。根據這條法規,不同級別的操作執照允許操作不同量級的放射性物質或設備。 根據此法規,初級操作執照者可以操作未滿 3.7× 10 十二次方貝克(一百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萬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五十萬伏巔值之X光檢查設備或粒子最大能量未滿五十萬電子伏之質點加速設備。 中級操作執照者可以操作未滿 1.85×10 十四次方貝克(五千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五十萬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一千萬伏巔值之X光檢查設備或粒子最大能量未滿一千萬電子伏之質點加速設備。 高級操作執照者則可以操作任何密封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或任何能量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操作人員持有初級操作執照,他可以操作未超過規定量的密封放射性物質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以及特定能量範圍內的X光檢查設備或粒子加速器。 這些規定是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據原子能法相關條文和放射性物質的量值來設定的,以確保安全和合法操作。
-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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