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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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 2.原子能和平用途所發生核子損害之賠償,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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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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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00716 制定)
本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原子能和平用途所發生核子損害之賠償,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制定本法之依據。 二、本法在於建立核子損害發生時之賠償制度,故對於核子損害發生之防止及核子事故發生之措施等,未作規定,此類問題由管制核子物料、核子燃料及反應器運轉之規則中另予詳細規定。
(0860425 全文修正)
本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原子能和平用途所發生核子損害之賠償,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民法為規範損害賠償事務的普通法,如有其他法律亦規範此同類事件,應較民法優先適用,故在順序上實以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一優先,其他法律次之,民法最後適用。另依法規用語體例,均以「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表示,故刪除第二項後段「民法及」三字。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核名詞
(0600716 制定)
一、制定本法之依據。 二、本法在於建立核子損害發生時之賠償制度,故對於核子損害發生之防止及核子事故發生之措施等,未作規定,此類問題由管制核子物料、核子燃料及反應器運轉之規則中另予詳細規定。
(0860425 全文修正)
民法為規範損害賠償事務的普通法,如有其他法律亦規範此同類事件,應較民法優先適用,故在順序上實以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一優先,其他法律次之,民法最後適用。另依法規用語體例,均以「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表示,故刪除第二項後段「民法及」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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