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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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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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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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00716 制定)
本法所稱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立法理由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六)之定義。
(08604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核名詞
(0600716 制定)
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六)之定義。
(086042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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