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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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放射性產物或廢料,指在生產或使用核子燃料過程中所產生之放射性物料或在是項過程中因受輻射而變成放射性之物料。但不包括最後製造過程及製造完成可用於科學、醫學、農業、商業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性同位素及其所產生之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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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600716 制定)
本法所稱放射性產物或廢料,指在生產或使用核子燃料過程中所產生之放射性物料,或在是項過程中因受輻射而變成放射性之物料。但不包括製造完成可用於科學、醫療、農業、商業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性同位素。
立法理由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七)之定義。 二、放射性同位素對於人體亦可產生內在及外在之傷害。但當其製造完成而應用於科學、醫療、農業、商業或工業,數量不多,不足以造成重大之損害。即使有損害發生,影響所及,亦為有限,不必適用本法之規定,故予除外。一方面可促進從事此項工作之進行與研究,另一方面從事此項工作之機構,不必依照本法之規定,投保巨額之責任保險。
(08604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放射性產物或廢料,指在生產或使用核子燃料過程中所產生之放射性物料或在是項過程中因受輻射而變成放射性之物料。但不包括最後製造過程及製造完成可用於科學、醫學、農業、商業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性同位素及其所產生之廢料。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但書明示製造完成可用於科學、醫療、農業、商業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性同位素,不包括於本條之定義內。因此,應用放射性同位素時,如造成損害,須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理。至於最後製造過程之放射性同位素,係指放射性同位素於移出核反應器後之製造與加工過程,以及應用放射性同位素所產生之廢料,按理亦無適用本法之必要,故於但書中增列「最後製造過程」及「其所產生之廢料」,俾資明確並杜疑義。 二、「醫療」修正為「醫學」,因放射性同位素在醫學上之應用,除治療外尚包括檢驗、研究等方面,故予修正。
- 核名詞
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七)之定義。 二、放射性同位素對於人體亦可產生內在及外在之傷害。但當其製造完成而應用於科學、醫療、農業、商業或工業,數量不多,不足以造成重大之損害。即使有損害發生,影響所及,亦為有限,不必適用本法之規定,故予除外。一方面可促進從事此項工作之進行與研究,另一方面從事此項工作之機構,不必依照本法之規定,投保巨額之責任保險。
一、原條文但書明示製造完成可用於科學、醫療、農業、商業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性同位素,不包括於本條之定義內。因此,應用放射性同位素時,如造成損害,須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理。至於最後製造過程之放射性同位素,係指放射性同位素於移出核反應器後之製造與加工過程,以及應用放射性同位素所產生之廢料,按理亦無適用本法之必要,故於但書中增列「最後製造過程」及「其所產生之廢料」,俾資明確並杜疑義。 二、「醫療」修正為「醫學」,因放射性同位素在醫學上之應用,除治療外尚包括檢驗、研究等方面,故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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