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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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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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600716 制定)
本法所稱核子反應器,指具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不需另加中子源而能發生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裝置。
立法理由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九)之定義。 二、核子反應器通常指產生核子分裂反應之構造,然裝置核子燃料於該項構造中時,假設所裝置之核子燃料,需用另加中子源繼續放射中子始能發生核子分裂連續反應,則此項反應器不至有超臨界(Super critical)之現象發生,換言之,不至造成重大之核子損害,影響所及,極為有限,因之可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裝置核子燃料於反應器中,如不需另加中子源而仍能發生核子分裂之自續連續反應,則當控制反應之裝置發生故障或運轉不慎或其他原因,都可能造成重大之損害。發電用之動力反應器即屬於此類反應器。凡擁有此類反應器之核子設施,均應依本法之規定。
(08604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
立法理由核子反應器必需中子源,俾促成核子燃料自續連鎖反應之展開,故刪除「不需另加中子源」。
- 核名詞
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九)之定義。 二、核子反應器通常指產生核子分裂反應之構造,然裝置核子燃料於該項構造中時,假設所裝置之核子燃料,需用另加中子源繼續放射中子始能發生核子分裂連續反應,則此項反應器不至有超臨界(Super critical)之現象發生,換言之,不至造成重大之核子損害,影響所及,極為有限,因之可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裝置核子燃料於反應器中,如不需另加中子源而仍能發生核子分裂之自續連續反應,則當控制反應之裝置發生故障或運轉不慎或其他原因,都可能造成重大之損害。發電用之動力反應器即屬於此類反應器。凡擁有此類反應器之核子設施,均應依本法之規定。
核子反應器必需中子源,俾促成核子燃料自續連鎖反應之展開,故刪除「不需另加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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