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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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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子反應器,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600716 制定)

本法所稱核子反應器,指具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不需另加中子源而能發生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裝置。

立法理由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九)之定義。   二、核子反應器通常指產生核子分裂反應之構造,然裝置核子燃料於該項構造中時,假設所裝置之核子燃料,需用另加中子源繼續放射中子始能發生核子分裂連續反應,則此項反應器不至有超臨界(Super critical)之現象發生,換言之,不至造成重大之核子損害,影響所及,極為有限,因之可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裝置核子燃料於反應器中,如不需另加中子源而仍能發生核子分裂之自續連續反應,則當控制反應之裝置發生故障或運轉不慎或其他原因,都可能造成重大之損害。發電用之動力反應器即屬於此類反應器。凡擁有此類反應器之核子設施,均應依本法之規定。

(08604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

立法理由核子反應器必需中子源,俾促成核子燃料自續連鎖反應之展開,故刪除「不需另加中子源」。

  • 名詞
(0600716 制定)

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九)之定義。   二、核子反應器通常指產生核子分裂反應之構造,然裝置核子燃料於該項構造中時,假設所裝置之核子燃料,需用另加中子源繼續放射中子始能發生核子分裂連續反應,則此項反應器不至有超臨界(Super critical)之現象發生,換言之,不至造成重大之核子損害,影響所及,極為有限,因之可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裝置核子燃料於反應器中,如不需另加中子源而仍能發生核子分裂之自續連續反應,則當控制反應之裝置發生故障或運轉不慎或其他原因,都可能造成重大之損害。發電用之動力反應器即屬於此類反應器。凡擁有此類反應器之核子設施,均應依本法之規定。

(0860425 全文修正)

核子反應器必需中子源,俾促成核子燃料自續連鎖反應之展開,故刪除「不需另加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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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