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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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核子物料如下: 一、天然鈾及耗乏鈾以外之核子燃料,在核子反應器之外單獨或合併其他物料,能引起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者。 二、放射性產物或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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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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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00716 制定)
本法所稱核子物料如左: 一、天然鈾及耗乏鈾以外之核子燃料,在核子反應器之外單獨或合併其他物料,能引起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者。 二、放射性產物或廢料。
立法理由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八)之定義。 二、天然鈾指存在於自然界之鈾,耗乏鈾指其含有之鈾二三五低於天然鈾者。天然鈾雖然亦為核子燃料,但對中子吸收機會率大。在反應器外,不能發生核子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故予以除外,由是天然鈾及耗乏鈾在運送或儲存時不需依本法之規定。
(08604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核子物料如下: 一、天然鈾及耗乏鈾以外之核子燃料,在核子反應器之外單獨或合併其他物料,能引起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者。 二、放射性產物或廢料。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核名詞
(0600716 制定)
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八)之定義。 二、天然鈾指存在於自然界之鈾,耗乏鈾指其含有之鈾二三五低於天然鈾者。天然鈾雖然亦為核子燃料,但對中子吸收機會率大。在反應器外,不能發生核子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故予以除外,由是天然鈾及耗乏鈾在運送或儲存時不需依本法之規定。
(086042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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