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核子物料如下: 一、天然鈾及耗乏鈾以外之核子燃料,在核子反應器之外單獨或合併其他物料,能引起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者。 二、放射性產物或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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