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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32 條

  1. 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 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 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 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 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
  2. 2.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
  3. 3.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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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法律系教授應該對原子能法及其相關修訂草案進行釋義。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分別針對法條進行解釋如下: 1.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職權之解釋: 根據行政院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32 條,原子能委員會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包括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以及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這些職權的設置旨在確保核子事故後的調查與評估工作能夠得到專業的指導與建議,以確保核子設施的安全性和民眾的權益保障。 2. 調查、評估及建議的報告公告: 根據法條,前述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所作成的調查、評估及建議應當作成報告並予公告。這一項規定強調了透明度和公開性的重要性,讓相關的調查結果和建議能夠受到公眾的監督和關注。 3.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條規定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這一條規定給予了原子能委員會相應的權限和責任,以進一步確保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的設置和運作得以順利進行。 綜合以上解釋,可以看出原子能法第 32 條的設立旨在建立一個專業的調查機構,對核子事故進行認定、評估、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同時強調了透明度和公開性的重要性,確保相關的調查結果和建議能夠受到公眾的監督和關注。並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負責制定相關的設置辦法,以確保該機構的正常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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