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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 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 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 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 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
  2. 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
  3.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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