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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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 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 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 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 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
- 2.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
- 3.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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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法律系教授應該對原子能法及其相關修訂草案進行釋義。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分別針對法條進行解釋如下: 1.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職權之解釋: 根據行政院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32 條,原子能委員會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包括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以及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這些職權的設置旨在確保核子事故後的調查與評估工作能夠得到專業的指導與建議,以確保核子設施的安全性和民眾的權益保障。 2. 調查、評估及建議的報告公告: 根據法條,前述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所作成的調查、評估及建議應當作成報告並予公告。這一項規定強調了透明度和公開性的重要性,讓相關的調查結果和建議能夠受到公眾的監督和關注。 3.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條規定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這一條規定給予了原子能委員會相應的權限和責任,以進一步確保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的設置和運作得以順利進行。 綜合以上解釋,可以看出原子能法第 32 條的設立旨在建立一個專業的調查機構,對核子事故進行認定、評估、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同時強調了透明度和公開性的重要性,確保相關的調查結果和建議能夠受到公眾的監督和關注。並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負責制定相關的設置辦法,以確保該機構的正常運作。
立法沿革 2 版
(0600716 制定)
原子能主管機關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調查評議委員會;其組織由原子能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理由核子事故發生之原因,有時極為簡單,有時極難獲悉,必須由專案小組負責其事,故規定得設置調查評議委員會。
(0860425 全文修正)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 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 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 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 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 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視需要設立核子事故評議委員會,以迅速處理事故後之相關善後事宜。由於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對人民權益影響甚大,其職權範圍有於法律明定之必要。原條文雖有設置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規定,但對該委員會之職權欠缺明確認定,爰於第一項予以增列,以求明確。 二、第二項新增。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就其職權之行使,應堅守公正客觀之立場,其職權行使之結果自應作成書面報告,並向國人公告,以昭公信,並藉以促使國人明瞭事故原委,俾使之知所因應。 三、第三項新增。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人員組成、組織形態、運作程序等細節,不待於法律中詳定,特委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 核名詞
核子事故發生之原因,有時極為簡單,有時極難獲悉,必須由專案小組負責其事,故規定得設置調查評議委員會。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視需要設立核子事故評議委員會,以迅速處理事故後之相關善後事宜。由於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對人民權益影響甚大,其職權範圍有於法律明定之必要。原條文雖有設置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規定,但對該委員會之職權欠缺明確認定,爰於第一項予以增列,以求明確。 二、第二項新增。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就其職權之行使,應堅守公正客觀之立場,其職權行使之結果自應作成書面報告,並向國人公告,以昭公信,並藉以促使國人明瞭事故原委,俾使之知所因應。 三、第三項新增。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人員組成、組織形態、運作程序等細節,不待於法律中詳定,特委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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