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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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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於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及善後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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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00716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0425 全文修正)

國家於核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及善後措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政府」修正為「國家」,用符明確。

  • 名詞
(0600716 制定)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04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政府」修正為「國家」,用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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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34 條規定:「國家於核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及善後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