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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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於核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及善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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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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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00716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0425 全文修正)
國家於核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及善後措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政府」修正為「國家」,用符明確。
- 核名詞
(0600716 制定)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04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政府」修正為「國家」,用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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