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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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核子事故,指由同一原因造成核子損害之單一事件或數個同時或先後接續發生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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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600716 制定)
本法所稱核子事故,指由同一原因造成核子損害之事件。
立法理由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十二)之定義。 二、核子損害之造成,可能由於一事件之核子事故,或可能由於一種原因或一種淵源之一連串不斷事件之核子事故。凡此造成核子損害之事件,均為核子事故。
(08604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核子事故,指由同一原因造成核子損害之單一事件或數個同時或先後接續發生之事件。
立法理由核子事故依據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L)款之定義:〝Nuclear incident〞means any occurrence or series of occurrences haring the same orign which causes nuclear damage 在範圍上除包括事故自身,同時亦及於其他接續所生事故,此一概念,有助於一個或多個核子事故之判定,故予修正。
- 核名詞
一、依照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十二)之定義。 二、核子損害之造成,可能由於一事件之核子事故,或可能由於一種原因或一種淵源之一連串不斷事件之核子事故。凡此造成核子損害之事件,均為核子事故。
核子事故依據維也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L)款之定義:〝Nuclear incident〞means any occurrence or series of occurrences haring the same orign which causes nuclear damage 在範圍上除包括事故自身,同時亦及於其他接續所生事故,此一概念,有助於一個或多個核子事故之判定,故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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