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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8 條

本法所稱子損害,指由核子設施內之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發生之放射性或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所造成之生命喪失、人體傷害或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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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8 條,所謂核子損害是特指由核子設施內之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發生的放射性或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導致的生命喪失、人體傷害或財產損失。 參考資料: 依據《核能法令查詢系統》中的《核子損害賠償法》,該法第 8 條明確定義了核子損害的範疇,並釐清了其所涵蓋的內容。例如,若核子設施內的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產物因意外導致積極輻射或毒害,或者引發了爆炸性或其他危害,而產生了生命喪失、人體傷害或財產損失,則可被視為核子損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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