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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子損害,指由核子設施內之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發生之放射性或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所造成之生命喪失、人體傷害或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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