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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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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