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9條的規定,雇主和設施經營者針對特殊情況下的輻射作業,如果無法符合第7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時需要提供輻射作業內容、可能的最大個人有效劑量、合理抑低措施、輻射防護計畫等資料。同時,雇主和設施經營者應在事前告知參與作業的輻射工作人員可能遭遇的風險和預防措施,並且不能無正當理由排除輻射工作人員參與日常工作或調整其職務。接受的劑量需要記錄在個人的劑量紀錄中,并分別記錄職業曝露的劑量。以上內容的參考資料為《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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