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2. 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