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2 條,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有以下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依據清華大學教授翁寶山編著『保健物理辭典』,對『輻射傷害的認知』指出在相當低的劑量(即 150 毫侖目或 15,000 毫侖目以下者),唯一效應係在統計上增加致癌之機率。就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的規定來說,即使超過此限制,也僅會在統計上增加致癌的機率。 基於以上資料,可以看出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2 條所訂定的年劑量限度是為了保護人體免於輻射傷害,並且依據統計上的致癌機率來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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