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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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