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