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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2. 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監測之度量及評定,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辦理;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
  5. 主管機關為統計、分析輻射工作人員劑量,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設置人員劑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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