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示輻射偵測證明。
- 前項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每年及視實際狀況公告之。
- 第一項之輻射偵測證明,應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團體開立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之機關(構)或團體執行第三項所訂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