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示輻射偵測證明。 前項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每年及視實際狀況公告之。 第一項之輻射偵測證明,應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團體開立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機關(構)或團體執行第三項所訂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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