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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法管制目的,得就有關輻射防護事項要求設施經營者、雇主或輻射防護服務業者定期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之項目、內容及提出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設施經營者、雇主或輻射防護服務業者提出輻射防護有關之報告,以達成本法管制目的。 二、第二項規定報告之項目、內容及提出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設施經營者、雇主或輻射防護服務業者提出輻射防護有關之報告,以達成本法管制目的。 二、第二項規定報告之項目、內容及提出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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