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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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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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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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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立法理由輻射工作人員違反接受教育訓練、檢查或醫務監護義務之處罰。

  • 罰鍰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五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七項條文
(0910104 制定)

輻射工作人員違反接受教育訓練、檢查或醫務監護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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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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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6 條規定:「輻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