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