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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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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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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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