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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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補發或換發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 2.前項補發或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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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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