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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認可文件或其他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應撤銷其認可。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認可: 一、從事業務違法或不當,造成人員或環境之輻射危害,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兩次者。 三、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三次者。 四、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八款情事,一年內達四次者。 五、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或訓練證明文件者。 六、未經准擅自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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