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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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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實施調查、分析。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員劑量監測。 四、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 六、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這包括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實施調查、分析,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員劑量監測,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以及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參考資料:《游離輻射防護法》 範例: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涉及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員劑量監測的情形。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實施調查、分析。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員劑量監測。   四、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   六、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立法理由違反或未依本條所述之相關規定辦理者,處以罰鍰。又為能落實相關規定,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 罰鍰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0910104 制定)

違反或未依本條所述之相關規定辦理者,處以罰鍰。又為能落實相關規定,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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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