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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2.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3.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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