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輻射工作場所因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不同而有極大差異,有大至核子設施,亦有小至迷你型放射實驗室者,爰於第一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以確保輻射防護安全。 二、第二項規定輻射防護作業之執行應有周詳之輻射防護計畫,此計畫涉及高度之專業技術,且為輻射工作場所內相關人員實施輻射防護工作之重要依據,有必要規定計畫實施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以確認是否已能符合安全需求。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三、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人員之設置及其管理宜有明確嚴謹之準則,以落實輻射防護安全;又輻射防護為專業性之工作,從事此工作之人員其能力須經公正、客觀之認定,藉以確保輻射防護作業之品質,爰授權主管機關就相關事項訂定管理辦法。
一、輻射工作場所因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不同而有極大差異,有大至核子設施,亦有小至迷你型放射實驗室者,爰於第一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以確保輻射防護安全。 二、第二項規定輻射防護作業之執行應有周詳之輻射防護計畫,此計畫涉及高度之專業技術,且為輻射工作場所內相關人員實施輻射防護工作之重要依據,有必要規定計畫實施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以確認是否已能符合安全需求。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三、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人員之設置及其管理宜有明確嚴謹之準則,以落實輻射防護安全;又輻射防護為專業性之工作,從事此工作之人員其能力須經公正、客觀之認定,藉以確保輻射防護作業之品質,爰授權主管機關就相關事項訂定管理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