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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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放射性物質運送之安全,主管機關應訂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包件、交運、運送、貯存作業及核准等事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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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法規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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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