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限制輻射源或輻射作業之輻射曝露,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最新標準訂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並應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導則,規範輻射防護作業基準及人員劑量限度等游離輻射防護事項。
從上述資料來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5 條要求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的最新標準,訂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並根據實際需要訂定相關導則,以規範輻射防護作業基準及人員劑量限度等事項。根據資料中的內容,這些標準和導則應該是針對能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的物質或設備所制定的。在這方面,主管機關應該根據相關的法規以及國際標準來訂定相應的規範。
為限制輻射源或輻射作業之輻射曝露,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最新標準訂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並應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導則,規範輻射防護作業基準及人員劑量限度等游離輻射防護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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