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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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