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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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本質上並非訂定法規即得予以控制,爰將之排除於本法適用範圍之外,以免無法達到管制效益,而徒然浪費社會資源。 二、至於天然放射性物質自古以來就與大眾之生活環境息息相關,且大部分所含輻射強度不高而已被人類使用甚久,在無具體事實證明其有害人體健康前,亦應排除於本法適用範圍之外,以免影響大眾生活。但天然放射性物質若因開採、萃取、加工處理等過程或由此所得成品,其輻射強度升高並經認定有事實危害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將之納入本法適用範圍,予以管制。
一、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本質上並非訂定法規即得予以控制,爰將之排除於本法適用範圍之外,以免無法達到管制效益,而徒然浪費社會資源。 二、至於天然放射性物質自古以來就與大眾之生活環境息息相關,且大部分所含輻射強度不高而已被人類使用甚久,在無具體事實證明其有害人體健康前,亦應排除於本法適用範圍之外,以免影響大眾生活。但天然放射性物質若因開採、萃取、加工處理等過程或由此所得成品,其輻射強度升高並經認定有事實危害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將之納入本法適用範圍,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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