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14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者,應於預定製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產品構造、圖說與其發生游離輻射之原理及設備原型。 三、製造計畫及銷售計畫。 四、檢驗規格與方法及品質保證計畫。 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及輻射防護計畫。 六、運轉人員執照及輻射防護人員證書影本。 七、測試場所屏蔽設計資料。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者,應於預定製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