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