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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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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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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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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