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設施廢棄清理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組織與責任及人員之教育訓練。 二、設施之運轉歷史描述。 三、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五、除污方案。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處理方案。 七、輻射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八、品質保證方案。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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