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後,換發使用許可證: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原領使用許可證。 三、最近三十日內測試報告。 四、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另檢附最近一次擦拭報告。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