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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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