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39

快速跳轉
  1. 1.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轉讓方式處理時,受讓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指定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2. 2.前項受讓人申請持有者,應依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解釋以及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轉讓方式處理時,受讓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