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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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