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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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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施經營者於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依計畫進行除污: 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 二、除污計畫書。
  2. 2.前項第二款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除污作業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
  3. 3.除污完成後,應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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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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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