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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申請展示或租借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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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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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展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
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型錄及圖說。 二、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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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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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輸入、轉讓、輸出、過境或轉口之許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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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請使用、安裝、改裝或持有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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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請停止使用或永久停止使用之許可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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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申請展示或租借之許可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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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管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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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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