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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申請動態展示: 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放射性物質,且於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者。 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 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前項展示,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型錄、圖說及輻射安全資料。 二、輻射防護計畫。 三、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 四、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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