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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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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應依規模及性質,參酌附件一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7條,對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應依規模及性質,參酌附件一的規定辦理。具體來看,附件一的規定可能包括對於不同類型的放射性物質或設備的作業場所的規範,並針對其規模和性質提出相應的管理要求和屏蔽措施,以確保安全和標準的作業。這也意味著在進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相關作業時,必須根據附件一的規定進行規劃和管理,以確保符合法規要求,並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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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應依規模及性質,參酌附件一之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