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應依規模及性質,參酌附件一之規定辦理。
根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7條,對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應依規模及性質,參酌附件一的規定辦理。具體來看,附件一的規定可能包括對於不同類型的放射性物質或設備的作業場所的規範,並針對其規模和性質提出相應的管理要求和屏蔽措施,以確保安全和標準的作業。這也意味著在進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相關作業時,必須根據附件一的規定進行規劃和管理,以確保符合法規要求,並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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