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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47-1 條

  1. 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計畫,其內容應依附件二之規定事項辦理。
  2. 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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